申請人須為「領取骨灰許可證」的持證人或獲該「領取骨灰許可證」持證人書面授權的人士,並必須攜帶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先人之「領取骨灰許可證」^正本〔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及先人香港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在擬撒灰的日期前最少十四日親自前往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以及作出聲明,表示願意承擔因撒放骨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或相關事宜。如申請人非「領取骨灰許可證」持證人,則除上述文件外,須攜同已獲「領取骨灰許可證」持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正本及持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查核。如申請在離島的紀念花園撒放骨灰,須同時提供由當地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證明及聲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當地」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長洲的連續居住年期為十年),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如以電子表格、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 ,本署職員在約見申請人時,申請人須提供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核實。

^如先人於香港之外地方火化,申請人須為先人之近親並提交由當地合法火葬場發出之火葬證明文件正本。

*「連續居住當地」指緊接先人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

申請人可下載申請表格FEHB 219或向以下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索取:

此外,申請人亦可開啟電子表格eFEHB 219並填寫全部所需資料,然後在網上提交。在填寫表格前,請先閱讀有關使用電子表格的指引

申請獲食環署批准後,申請人可安排將有關的先人骨灰撒放在紀念花園內,費用全免。

此外,申請人在繳付所需行政費(港幣90元)後,亦可為合乎資格的先人在其撒放骨灰的紀念花園匾牆上裝置牌匾紀念先人,牌匾上可以展示先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