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免费渡轮进行海上撒灰
- 填妥后的申请表格(FEHB 198)需在拟撒灰日期前至少十日交到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下列任何一间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格申请表格(FEHB 198)或向上述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索取。此外,申请人亦可开启电子表格eFEHB 198并填写全部所需资料,然后在网上提交。在填写表格前,请先阅读有关使用电子表格的指引。
- 申请在指定地区将先人骨灰撒海及免费渡轮服务的申请,食环署一般可于收到已填妥申请表格日期起计五个工作天内批核。处理有关申请食环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 申请人须向食环署交回「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始能获正式批核。
- 在获得批核后,若遇上突发情况而须更改撒灰日期及/或时间,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联络资料,即时以电话、传真或电邮通知食环署,以便重新处理批核事宜。
- 申请人必须遵办下列的批准条件:
- 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另行书面批准,否则必须按已批核的申请在指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将人类骨灰撒海。
- 除已获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一小撮注鲜花瓣外,不得将食物、祭品或其他任何物品抛进海中。
- 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将人类骨灰撒海时,须遵守所有相关的香港法例或规例。
- 将人类骨灰撒海仪式须由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在船上进行。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渔船等其他船只,须在离开这些船只的位置将人类骨灰撒海。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海豚,须待所有海豚离开后才将人类骨灰撒海。
- 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授权人提出申请, 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亲身递交往上述办事处。
- 申请人亦可传真或邮寄申请表格往上述办事处,或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及安排申请人 递交「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
自行安排船只进行海上撒灰
申请自行安排船只进行海上撒灰的办法如下:
- 填妥后的申请表格(FEHB 198)需在拟撒灰日期前至少十日交到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下列任何一间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格申请表格(FEHB 198)或向上述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索取。此外,申请人亦可开启电子表格eFEHB 198并填写全部所需资料,然后在网上提交。在填写表格前,请先阅读有关使用电子表格的指引。
- 拟于附件一任何指定地区将先人骨灰撒海的申请,食环署一般可于收到已填妥申请表格日期起计五个工作天内批核。处理有关申请食环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 申请人须向食环署交回「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始能获正式批核。
- 在获得批核后,若遇上突发情况而须更改撒灰日期及/或时间,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联络资料,即时以电话、传真或电邮通知食环署,以便重新处理批核事宜。
- 将人类骨灰撒海的指定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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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门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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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龙洲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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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博寮海峡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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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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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30.83度
东经114-24.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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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5.38度
东经114-18.7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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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0.50度
东经114-0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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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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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30.83度
东经114-27.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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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5.38度
东经114-20.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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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0.50度
东经114-06.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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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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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29.36度
东经114-27.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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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4.18度
东经114-20.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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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09.00度
东经114-06.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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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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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29.36度
东经114-24.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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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14.18度
东经114-18.7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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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22-09.00度
东经114-0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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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必须遵办下列的批准条件:
- 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另行书面批准,否则必须按已批核的申请在指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将人类骨灰撒海。
- 除已获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一小撮注鲜花瓣外,不得将食物、祭品或其他任何物品抛进海中。
- 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将人类骨灰撒海时,须遵守所有相关的香港法例或规例。
- 将人类骨灰撒海仪式须由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在船上进行。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渔船等其他船只,须在离开这些船只的位置将人类骨灰撒海。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海豚,须待所有海豚离开后才将人类骨灰撒海。
- 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授权人提出申请, 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亲身递交往上述办事处。
- 申请人亦可传真或邮寄申请表格往上述办事处,或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及安排申请人 递交「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