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为「領取骨灰许可证」的持证人或获该「領取骨灰许可证」持证人书面授权的人士,并必须携带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先人之「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此项不适用于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场内的骨灰。〕及先人香港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在拟撒灰的日期前最少十四日亲自前往食环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以及作出声明,表示愿意承担因撒放骨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或相关事宜。如申请在离岛的纪念花园撒放骨灰,须同时提供由当地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作出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证明及声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已在离岛区「连续居住当地」不少于七年的真正居民(长洲的连续居住年期为十年),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如以电子表格、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申请 ,本署职员在约见申请人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文件正本以供核实。

^如先人于香港之外地方火化,申请人须为先人之近亲并提交由当地合法火葬场发出之火葬证明文件正本。

*「连续居住当地」指紧接先人去世前一直在当地居住。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格FEHB 219或向以下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索取:

此外,申请人亦可开启电子表格eFEHB 219并填写全部所需资料,然后在网上提交。在填写表格前,请先阅读有关使用电子表格的指引

申请获食环署批准后,申请人可安排将有关的先人骨灰撒放在纪念花园内,费用全免。

此外,申请人在缴付所需行政费(港币90元)后,亦可为合乎资格的先人在其撒放骨灰的纪念花园匾墙上装置牌匾纪念先人,牌匾上可以展示先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