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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服务(棺葬)

现时,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的四个公众坟场设有土葬墓地,可供市民申请安葬先人遗体。此外,市民亦可将先人遗体安葬到私营坟场的墓地。有关申请手续及收费详情,须直接向个别坟场的管理机构查询。

设有棺葬墓地的公众坟场

坟场 电话 办公时间 开放时间
和合石坟场 2675 5296 上午 8 时正 至 下午 5 时正 上午 6 时 30 分 至 下午 7 时 30 分
长洲坟场 * 2981 5442 上午 8 时 30 分 至 下午 5 时 30 分
大澳坟场 *
梅窝礼智园坟场 *
2852 3606 上午 8 时 45 分 至 下午 1 时正
下午 2 时正 至 下午 6 时正
* 离世者须为岛上原居村民、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必须出示由有关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作出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根据现行政策,申请人须为已安葬于公众坟场满六年的先人捡拾骨殖。捡拾后,申请人可选择将骨殖安葬于公众坟场的金塔墓穴,或申请将骨殖火化为骨灰。

土葬服务申请流程

与拟安葬遗体的有关坟场办事处预约安葬日期

安葬当天,到有关坟场办事处递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申请安葬于公众坟场」表格[FEHB 144]
    (须填写已聘用的持牌殓葬商资料,并由殓葬商盖上食环署认可的印章)
  • 「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 10](俗称「土葬纸」)

    「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 11](俗称「土葬令」)
  • 先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如申请在离岛区的骨灰龛位,须同时提交:
    • 由离岛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文件正本,证明首位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已在离岛区连续居住当地不少于七年的真正居民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长洲则为十年);及
    • 首位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作出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声明首位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已在离岛区连续居住当地不少于七年的真正居民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长洲则为十年)。

食环署职员核实有关文件,并为申请人编配棺葬墓地

由所聘用的持牌殓葬商安葬先人遗体到已获编配的棺葬墓地内及设置墓碑

食环署经由申请人所聘用的持牌殓葬商收取所需费用

安葬满六年后,申请捡拾骨殖

申请将骨殖安葬于公众坟场的金塔墓穴,或火化为骨灰

  • 食物环境卫生署每年在政府宪报颁布规令,规定凡葬于公众坟场墓穴已逾六年的骸骨,必须迁移或捡拾。
  • 若在指定限期届满时仍未捡拾骨殖,食环署会代为捡拾,并将之火化,然后把骨灰安葬于沙岭坟场公墓内。
  • 市民必须安排由已获登记石厂承办商捡拾骨殖。在捡拾骨殖后,可选择申请将其火化、 重葬于公众/私营坟场金塔墓穴,或安放于私营坟场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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